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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晟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瑜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昶億針織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 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昶億針織有限公司限期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 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 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昶億針織有限公司前依鈞院108 年度全事聲字第20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 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昶億針織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以108 年度全事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以假 扣押所欲保全之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反訴請求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由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46 號受理在案, 此有相對人反訴狀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既 已對聲請人提起反訴,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 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