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晟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瑜韓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權人昶億針織有限公司間聲請
假扣押事
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昶億針織有限公司限期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
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
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昶億針織有限公司前依
鈞院108
年度全事聲字第20號假扣押裁定,
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
惟相對人
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昶億針織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以108
年度全事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以假
扣押所欲保全之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
反訴請求
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由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46 號受理在案,
此有相對人反訴狀影本附卷
可稽,
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既
已對聲請人提起反訴,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
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