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813號
聲 請 人 台灣大昌華嘉供應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福倫
代 理 人 廖庭璉
律師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相 對 人 鍾朝賜即萬林雜糧行
相 對 人 次貝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後維
賴萱蓉
賴威志
古秀楨
上列
聲請人間聲請發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關於為相對人鍾朝賜即萬林雜糧行於本院八十五年度存字
第九六五號擔保
提存事件一案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柒拾叁萬玖
仟元,准予發還。
聲請人其餘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本件假扣押債權人中華僑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曾歷次更名,
嗣經經濟部商業司於民國(下同)105 年12月9 日以經授商
字第10501285740 號函准予更名為台灣大昌華嘉供應鏈服務
股份有限公司,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
可
稽。另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
算;
上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
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
準用
之,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而公司之清
算,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
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
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79條、第11
3 條亦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次貝元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次
貝元公司)經主管機關於89年5 月19日經中字第089664071
號函撤銷登記在案,且相對人次貝元公司並未向本院呈報清
算人,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附卷
可稽。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次貝元公司之全
體股東即賴後維、古秀楨、賴萱蓉、賴威志為清算人,而為
相對人次貝元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合先敘明。
二、
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
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
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
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
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
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
未證明者。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
,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
段亦有明定。次按因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供之擔保,係擔保
債務人因假扣押所應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就所
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高法院
53年度台抗字第279 號判例足資
參照)。再按擔保提存之提
存人於提存後,凡假扣押經
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
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
存物,凡依本法第18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8 款規定,聲請法
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
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3 款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聲請人前依
鈞院85年度裁全字第9
14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739,000 元為擔保金,並
經鈞院85年度存字第965 號提存事件提存後,業經鈞院85年
度執全字第1530號執行假扣押在案。茲因訴訟已經終結,相
對人鍾朝賜即萬林雜糧行就假扣押所造成之損害,對聲請人
提起鈞院96年度訴字第1636號民事事件,經法院判決相對人
鍾朝賜即萬林雜糧行敗訴確定,又就次貝元公司部分並未假
扣押任何東西(執行標的),
爰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返還
系爭擔保金等語。
四、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85年度存字
第965 號提存書、本院96年度訴字第1636號民事判決書等影
本各1 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茲
因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1 款
所稱之「應供擔保之原
因消滅」,在假扣押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
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害而設,應係指受擔保利益人無損
害發生、或供擔保人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
保之原因消滅。本件相對人鍾朝賜即萬林雜糧行就假扣押所
造成之損害,已提起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6年度
訴字第1636號判決相對人鍾朝賜敗訴確定在案,可資認定假
扣押事件對於相對人鍾朝賜已無損害發生,可謂供擔保原因
消滅,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鍾朝賜即萬林雜糧行返還擔保
金,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再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次貝
元公司間,聲請人於取得對相對人之假扣押裁定後,並未對
相對人次貝元公司之財產聲請
強制執行,是依上開規定,聲
請人於向執行法院取得對相對人次貝元公司之未執行證明後
,得逕向提存所取回本件擔保金,毋庸待本院另為裁定。是
聲請人就相對人次貝元公司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