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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9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9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鉦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銘浩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權人楊順仁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楊順仁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 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 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楊順仁與聲請人間假扣 押事件,經鈞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准相對 人即債權人楊順仁在新臺幣2,0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 押在案,相對人即債權人楊順仁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楊順仁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楊順仁向本院聲請以108年度司裁全 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109年1 月3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返還借款,由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0號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即債權人楊 順仁提出之起訴狀影本及本院職權調閱之索引卡查詢表附卷 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即債權人楊順仁既已對聲請人 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楊順仁限期 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