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9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鉦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銘浩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權人楊順仁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楊順仁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
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
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楊順仁與聲請人間假扣
押事件,經
鈞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准相對
人即債權人楊順仁在新臺幣2,000,000元之範圍內
予以假扣
押在案,
惟相對人即債權人楊順仁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
爰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楊順仁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楊順仁向本院聲請以108年度司裁全
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109年1
月3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返還借款,由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0號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即債權人楊
順仁提出之
起訴狀影本及本院職權調閱之索引卡查詢表附卷
可稽,
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即債權人楊順仁既已對聲請人
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楊順仁限期
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