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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年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松 被 上訴 人 築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誠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1,705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