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年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清松
被
上訴 人 築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誠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
、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經查,
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5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9 年5 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
本院卷第309 頁)。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卷第311 至317 頁),其上訴自
非合
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