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立鴻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潔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麒燿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