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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立鴻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麒燿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