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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一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鳴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旭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嘉慧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 度建字第125 號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79,133 元(參佰玖拾柒萬 玖仟壹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603元(陸萬零陸佰 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