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
代理人 康秋桂
被
上訴 人 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3,18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