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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康秋桂 被 上訴 人 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3,18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