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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高境界空間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祥 訴訟代理人 張繼文律師 被   告 謝仕壕即達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本 法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 ,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用(最高法院99年度 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所涉承 攬工程分別為:㈠址設臺北市○○區○○街○段00號1 樓之 新建餐飲店面之設計及裝潢工程;㈡址設新北市○○區○○ 街○○○ 巷○○號4 樓之住家設計及裝潢工程。而觀諸原告所提 出兩造前揭㈠、㈡工程分別簽訂之室內設計整體規劃施工 工程委任契約書第16條約定:「因本約所生之爭執,雙方同 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 卷第43頁、第53頁),此有前揭契約書影本附卷可稽,顯見 兩造就上開2 件承攬工程均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