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高境界空間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鴻祥
訴訟代理人 張繼文
律師
被 告 謝仕壕即達辰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本
法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
拘束,除
專屬管轄外
,
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
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足資
參照)。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所涉
承
攬工程分別為:㈠址設臺北市○○區○○街○段00號1 樓之
新建餐飲店面之設計及裝潢工程;㈡址設新北市○○區○○
街○○○ 巷○○號4 樓之住家設計及裝潢工程。而
觀諸原告所提
出
兩造就
前揭㈠、㈡工程分別簽訂之室內設計整體規劃施工
工程
委任契約書第16條約定:「因
本約所生之爭執,雙方同
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
卷第43頁、第53頁),此有前揭契約書影本附卷
可稽,顯見
兩造就
上開2 件承攬工程均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