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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工程款等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林原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勁秀有限公司、宜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 請求確認工程款等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5,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