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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旺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振華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本件原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交通部鐵道局間確認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