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5號
上 訴 人 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正一
被
上訴 人 鴻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志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78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