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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6號 原   告 山耘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方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   告 尚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易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所提出之兩造前所簽訂之專案設計服務協議書第十 條約定:「甲乙雙方合意對於本合約之履行有爭議時,應先 行協商,如協商不成而有起訴之必要時,應以台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前揭協議書影本附卷可稽,則依 兩造之合意,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 管轄。玆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 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依前揭兩造就第一審 管轄法院之合意,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