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6號
原 告 山耘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立方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
被 告 尚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易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所提出之
兩造前所簽訂之專案設計服務協議書第十
條約定:「甲乙雙方合意對於本合約之履行有爭議時,應先
行協商,如協商不成而有起訴之必要時,應以台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前揭協議書影本附卷
可稽,則依
兩造之合意,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
管轄。玆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對
該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視為原告起訴,依前揭兩造就第一審
管轄法院之合意,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