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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法定代理人 洪玉玲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東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 年 3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2,625,2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55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秉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