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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台日福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嘉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國華間108年度建字第53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91,000元(本訴150萬元+反訴391,000元=1,891,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