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台日福祉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古嘉琳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國華間108年度建字第53號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91,000元(本訴150萬元+
反訴391,000元=1,891,000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