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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4號 原   告 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易騰 被   告 亞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工程承攬契約書第24條約定:「甲乙各方…提起 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 (本院卷第27頁),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