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5號
原 告 順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順昌
被 告 德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主事務所係設在新北市○○區○
○街○○巷○ 弄○ 號2 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
務結果
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