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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5號 原   告 順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昌 被   告 德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主事務所係設在新北市○○區○ ○街○○巷○ 弄○ 號2 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 務結果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