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7號
上 訴 人 世鉅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逸瑋
被
上訴 人 啓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被 上訴 人 王大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4,000 元(計算式:1,47
6,000 元+738,000元=2,214,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46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
依被上訴人人數補正上訴狀
繕本,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