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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7號 上 訴 人 世鉅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瑋 被 上訴 人 啓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被 上訴 人 王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4,000 元(計算式:1,47 6,000 元+738,000元=2,2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 依被上訴人人數補正上訴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