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4號
上 訴 人 李興漢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頂極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即 原告
法定
代理人 蘇芙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64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1,165,
47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之日起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