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66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4,9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