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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2號 上 訴 人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力德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 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0,468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