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竣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進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佶利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中
追加被 告 遠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祥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8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及另一被告遠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
連帶給付新
臺幣(下同)4,608,331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三、第一審、第二審
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是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4,608,331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69,9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