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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竣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佶利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中 追加被 告 遠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8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及另一被告遠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新 臺幣(下同)4,608,3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三、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是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4,608,33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9,9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