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5號
原 告 紅塔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甫凰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
律師
被 告 陳培文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裝修工程合約書第11條記載:「訴訟管轄:因本契
約發生訴訟事件時,雙方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等語(本院卷第47頁),依
上開說明,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