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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8號 原   告 僑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德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 被   告 承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修誠 訴訟代理人 張敏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承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 應更正為「承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列「承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 ,惟被告係以「承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應訴,原 告於訴訟繫屬中亦於書狀上將被告之名稱更正為「承逸建設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可確定本事件之當事人被告之正確名 稱為「承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 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