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87號
再
抗告人 美麗華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世杰
代 理 人 方文萱
律師
李岳庭律師
李岱穎律師
相 對 人 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
上列再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
8 年11月29日之本院108 年度抗字第187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
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
000 元;再抗告者亦同,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再
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1,000 元,於法
顯有未合。
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
即
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