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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抗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87號 再抗告人  美麗華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代 理 人 方文萱律師       李岳庭律師       李岱穎律師 相 對 人 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 8 年11月29日之本院108 年度抗字第187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 對於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 000 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再 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於法顯有未合。 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