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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抗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87號 抗 告 人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代 理 人 方文萱律師       李岳庭律師       李岱穎律師 相 對 人 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 代 理 人 簡維能律師       洪祜嶸律師       諶亦蕙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 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抗告人美麗華開發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裁定亦準 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