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87號
抗 告 人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世杰
代 理 人 方文萱
律師
李岳庭律師
李岱穎律師
相 對 人 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
代 理 人 簡維能律師
洪祜嶸律師
諶亦蕙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
所為之裁定原本及
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
抗告人美麗華開發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裁定亦
準
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
上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