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75號
抗 告 人 周祖鈞
相 對 人 巨成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靜純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10
日本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148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又
關係人未預納抗告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
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此觀
非訟事件法第17
條前段、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是繳納抗告費,係為抗告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 年1 月10日所
為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
院司法事務官於108 年2 月19日發函通知命抗告人於該通知
送達
翌日起7 日內繳納抗告費,該通知已於108 年3 月4 日
送達抗告人,然抗告人並未依限繳納,
嗣本院再於108 年4
月2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抗告費,該裁
定業於108 年4 月11日送達抗告人,
詎抗告人
迄今仍未補繳
,此有本院司法事務官通知、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抗
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