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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4號 原   告 律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堂傑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林欣儀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 法定代理人 李貴琪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0 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 院核定,且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原告基於 兩造簽立之高功能性纖維物技術開發契約,請求被告交付特定改 質劑之成分比例,原告方能據以申請專利。而依前述技術開發契 約第5 條約定,原告應給付被告之總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80 0,000 元,第3 條則約定被告之給付義務包含交付授權技術資料 、舉辦技術授權說明會、提供詳細諮詢服務等;可知原告本件請 求,尚非被告依前述技術開發契約之全部給付項目。本院審酌前 述技術開發契約之整體內容,衡量原告起訴請求之內容所占全部 契約利益之權重比例後,認原告主張應以上開總費用之半數即90 0,000 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尚屬可採。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9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原告已繳 納3,000 元,尚不足6,8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