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萬寶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世泓
聲 請 人 萬富勝全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明
相 對 人 東光凡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又前
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5 條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東光凡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東光凡而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惟東光凡而公司設址新北
市○○區○○路○○○ 號,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件附卷可查
。依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
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