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法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萬寶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泓 聲 請 人 萬富勝全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明 相 對 人 東光凡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又前 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東光凡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東光凡而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惟東光凡而公司設址新北 市○○區○○路○○○ 號,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件附卷可查 。依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