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寅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菲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即
中菲行航空貨運
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 年度海商字第1
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
上訴聲明,均
於法不合。茲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
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
人部分全部不服,則
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捌仟
捌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捌拾叁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