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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海商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菲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即 中菲行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 年度海商字第1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 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 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捌仟 捌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捌拾叁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