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楊柏勛(原名:楊尹琮)
代 理 人 廖家宏
律師
上列
當事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
債務人曾
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
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
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
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
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定有明文。參其立
法理由以「
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
務人如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或經法院
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
條件;或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
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
爰
設本條,明定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可知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之立法目的,除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經
債務清理程序解決債務問題外,同為保障
債權人之公平受償
,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而設,
是以倘
債務人不為真實之陳述,進而有隱匿、捏造、虛偽陳報其經
濟狀況情節,即足認債務人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無加以保
護必要,應駁回其更生聲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伊名下沒有任何資產,債務總金額新臺
幣(下同)1,700,360 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日盛國
際商業銀行(下稱日盛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惟因僅加計日盛銀行與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每
月還款金額即超過8,000 元,遠超出其可負擔之金額,遑論
尚未加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還款金額,致協商不
成立,且其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
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請求裁定更生等
語。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稱
伊聲請前二年任職於鴻瑋光電有限公司(下稱鴻瑋公司),
收入總額449,169 元,前二年內必要支出552,000 元(包括
伙食費8,000 元、交通費2,000 元、水電瓦斯費1,000 元、
手機通訊費1,000 元、勞健保費1,000 元、扶養支出10,000
元)等語,經核算聲請人月平均所得23,465元(106 年)、
13,966元(107 年),顯不足支應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3,000
元及
扶養費10,000元,請其說明如何支應?是否另有其他收
入來源?聲請人以民事補正狀表示「前2 年固定收入約4-5
萬元(固定薪約3 萬元,再加上不固定獎金),故就每月支
出部分,尚可勉強支應」
云云(見本院卷第70頁),
衡酌聲
請人最初陳報之收入總額,月平均收入約18,715元(計算式
:449,169 ÷24),與
嗣後
所稱前二年固定收入約4 至5 萬
元之數額,已互有不符,且相去甚遠;此外,本院職權函詢
聲請人陳報任職之鴻瑋公司,關於聲請人各個月之薪資數額
,鴻瑋公司函復表示:「楊柏勛為鴻瑋光電有限公司委任業
務顧問,無固定薪資。」,則
核與聲請人
上開民事補正狀
所
載每月有約4 至5 萬元之固定收入之情節不合,本院通知聲
請人於108 年11月21日到庭說明,聲請人稱:「所謂4 到5
萬,當時因為我是公司股東,所以這是我的薪資加上分紅才
有4 到5 萬,但
迄今三年已經沒有分紅的情形,目前我是在
公司從事雷射的工作,每月約3 萬元的收入。」云云,究竟
聲請人近二年收入數額為何?有無固定收入?收入來源是勞
務所得亦或係股東分紅?聲請人關於更生前二年工作收入之
陳述,前後不一,且其目前每月可得收入之數額,又無薪資
單、薪資轉帳紀錄等資料可供法院參考,徒到庭陳稱:「現
在是兼職幫公司處理關於雷射機器說明、維修或更換零件之
工作。若有接到公司請其去幫忙處理才能拿到錢,多的時候
會超過三萬,但有時一個月可能只有幾千元,3 萬元是平均
收入」云云。
四、依首開說明,法院衡量是否准許更生方案,須賴聲請人誠實
陳報其實際生活收支狀況,始得酌定更生方式是否
適宜、公
平,本件聲請人因工作之性質,既無法從稅捐單位之繳稅明
細查知其實際工作收入,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更賴其據實
陳報其收支數額,然綜觀上開情節,聲請人並未實際陳述其
過去二年收支,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
之真意,無加以保護之必要,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