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張淑珍
代 理 人 陳鴻興
律師(
法律扶助律師)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元佑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120 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
債權人5 人,連同
債務人,合計6 人,暫以每人20份
,每份51元計算:(5+1)×51×20=6,120 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
三、請補正提出全戶
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自106 年
4 月23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
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
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
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
五、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所載,聲請人自107 年10月至108
年3 月之收入來源為民生漾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是否仍於
該單位任職?倘是,請提供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
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6 年4 月23日起至108 年4 月22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
離婚贍養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
件釋明其說,【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
迄時間。
七、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3 年度以來迄
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
表、集保戶往來
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
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八、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向各投保之保險公司提供以下資料,再予一併陳報
本院:
1.聲請人詳細投保資料(含保險契約、
要保人和被保險人資料
、保險費繳納方式、最近二年保險費繳款情形暨相關單據、
保單是否已解約或失效等相關資料)。
2.提供試算
上開保險單之【保單價值現額】?或【可於解約後
領回所剩金額】之相關資料;另請一併查詢上開保險單是否
曾經申請變更要保人?以及要保人自歷年以來有無以該保險
契約向貴公司申請保單質借借款?如有,請提供其詳細資料
。(包含可借款總額、已借金額、借款年利率、利息金額等
,並詳細載明歷次借款時間、借款金額等相關資料)。
九、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聲請人並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 號3 樓)申請查詢
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向該公會所查詢之各金
融機構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連同「公會核發之查詢結果
相關文件」陳報本院。
十、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依
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
關事證以釋明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母親目前有無
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
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
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該
扶養義務(指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母親義務之人)應
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母親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
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
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
送達代收人
等),併說明
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
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6 年4 月
23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
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
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二、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