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吳聲柔
代 理 人 趙興偉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鄔琬誼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55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
報之
債權人4 人,連同
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5 人×51元×10份=2,550 元)。
二、請聲請人提出與熒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熒埔公司)間
之消費借貸契約(勿僅提出
本票、
本票裁定及強制
執行命令
)。另請聲請人說明與熒埔公司間債務發生之事實原因及債
務性質。如
非為消費借貸契約,請聲請人提出此筆債務得列
為清算債務之依據。
三、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於
本案調解程序時
陳報與聲請人間之汽車分期貸款屬「有
擔保債權」,請聲請
人提出與和潤公司間之債權為「無擔保債權」之相關證明文
件到院參辦。
四、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記載,聲請人與台灣銀行淡水分行間之連帶保證債務尚未
逾期或有逾期金額,請聲請人說明該債務是否為聲請人現存
之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五、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
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請
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
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 、107 年度之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
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是否有其他應
分擔
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
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
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
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
、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
如存摺封面
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
本件清算前2 年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
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
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
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
八、聲請人現是否仍任職於雲端生活家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
為何?並請提出薪資之相關證明文件或
切結書,如薪資單、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另聲請人是否有兼職、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之工作,若有,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
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
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
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
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九、聲請人
住所地為新北市,且於本院聲請清算。請聲請人說明
為何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係以工作地台北市最低生活費1.2 倍
計算?並請提出相關
法令依據、實務見解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
權等)、無償(
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
對價(
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十一、請聲請人提出新北市○○區○○○段○○○段000 ○00號
土地第一類謄本。另請聲請人依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網近
期附近土地交易價值計算於聲請人所有之權利範圍內之土
地價值,並檢附計算式、查詢資料到院。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
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 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
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聲請人提出其所有保險單
資料(含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並請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
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繳交保費之相
關單據,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另請向
上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解約金」之額數為何後(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
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所有之車輛現值為何?
十六、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
、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
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
之(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
十七、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如有變動,請重新製作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
十八、請提出本件代理人之
委任狀。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