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張鳳珠
代 理 人 楊啟宏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鄔琬誼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55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
報之
債權人4 人,連同
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5人×51元×10份=2,550 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
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如重新
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4 人,請按照超
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
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並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
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
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6 及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未成年
人無須提供綜所稅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
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是否有其他應
分擔
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
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
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
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提出聲請人「完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
、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
如存摺封面
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聲請人現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何?並請提出薪資之相關
證明文件或
切結書,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另聲請人是否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之工作,若
有,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
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
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
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少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8 年5 月2 日至108 年7 月8 日
間為聲請人投保薪資2 萬800 元之原因為何?
九、就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聲請人前
二年內必要支出是否仍係「目前」支出情形?
十、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
權等)、無償(
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
對價(
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
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 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
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
為
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
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承上,請聲請人依
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
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
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
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六、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
、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
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
之(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
十七、請檢附
本案代理人之
委任狀。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