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益松 代 理 人 汪哲論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宗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益松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 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 務人因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 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 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41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為鼓勵債 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 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 ,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 條所定 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 ,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 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 責(消債條例第141 條立法理由參照),則債務人依消債條 例第141 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債務人是否已清償 達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 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 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鈞院10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 定所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之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 下同)805,000 元,而聲請人之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 人之必要支出費用總額為505,128 元,則收入扣除支出後尚 餘299,872 元,本件聲請人前經鈞院依符合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不免責事由,以上開裁定不免責確定在案,而迄今聲 請人清償各債權人之金額已達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之數額 ;其中元大銀行部分,除債務人已自行清償元大銀行177,90 0 元之外,因於債務人受上開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元大銀行 曾就債務人與其間之借款債務,向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債務人 富佑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付扣押款事件,雙方於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士簡字第803 號達成和解,由富佑盛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一次償還83,174元後由元大銀行撤回起訴 ,此部分應計入債務人向元大銀行所為清償之數額。另聲請 人亦已自行向上海銀行一次清償36,700元,向玉山銀行一次 清償2,400 元,爰聲請准予裁定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前於民國103 年2 月27日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 消費者債務更生,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裁定准 許自103 年4 月18日開始更生程序。嗣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 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4號進行更生程序,債務人固於更生 程序進行中調整陳報提出以3 個月為1 期,每期清償15,000 元,計6 年24期,清償總額36萬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 總額之4.68%之更生方案,惟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 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認以債 務人所報列扶養費用過高,依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顯未盡 其最大清償能力,未能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所定盡力清償或 其條件公允之要件,爰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1條第1 項規定 ,前以103 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裁定自104 年1 月9 日開始 清算程序,並依職權查核審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 程序之費用,爰依消債條例第85條第1 項規定,裁定同時終 止清算程序。嗣後本院依職權調查審認債務人符合消債條例 第133 條不免責之事由,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 ,而以10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確定 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卷 宗查核屬實。債務人現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聲請免責, 依上說明,本院自應審酌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 3 條規定之數額及全體普通債權人各自之受償額是否均達其 應受分配額而為免責與否之認定。 ㈡查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有固 定薪資收入,於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又債務 人於聲請清算前兩年內之收入所得總額為805,000 元,必要 支出項目費用總額為505,128 元,尚餘299,872 元,全體普 通債權人於本件清算程序並未分配到任何款項等情,業已查 明如前;又各債權人經確定之債權總額、債權比例如附表所 示,此有本院司法事務官前於103 年5 月28日公告所編造之 債權表附於更生執行卷可參。本件債務人主張自受本院10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不免責裁定後,後續已清償各普通 債權人如附表「已受償金額」欄所示,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 已逾如附表「依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數額按債權比例計得 之分配額」欄所示金額等語,業據提出元大銀行通知函、存 摺封面、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撤回起訴通知函、元大銀行內部交易憑證、上海銀行放款清 償對帳單、玉山銀行存款回條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 第19頁),核與其前開主張相符,故債務人主張其因有消債 條例第133 條規定情事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後續已繼續清 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 配額等語,應為可信。 ㈢本院另依消債條例第136 條第1 項規定,函知各該普通債權 人,就債務人是否有其主張上開清償之情事及應否免責一事 表示意見,固分別經債權人上海銀行、玉山銀行、元大銀行 函覆表示債務人未說明其收入來源、聲請清算前二年可處分 所得數額、債務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 額等為何,請鈞院明察;伊不同意債務人免責,消債條例宗 旨係欲使誠實勤奮之債務人積極清償債務,而非逕圖消債條 例規避債務,損及債權人債權受償之權利;債務人僅償還2, 400 元,償還比例低,其整體債權總額甚高,償債能力與負 債比例過於懸殊,顯然有奢侈浪費之情事,依消債條例第13 4 條第4 款,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云云。按為積極鼓勵債務人 重建其經濟生活,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債條例第141 條、 第142 條分別對於債務人繼續清償之情形,規定得聲請裁定 免責;另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點明 定「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42 條規定聲請免責者,法院應斟酌 債務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 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即表明追求債權人權益保障之衡 平。是以,為使債務人得以重建其經濟生活,債權人得獲致 最低限度保障,宜賦予債務人依其利益選擇依第141 條或第 142 條聲請免責之權利。惟法院於債務人因第133 條受不免 責裁定而依第142 條聲請免責時,仍應先審查第141 條之要 件,於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依其情況顯恆無法符合 第141 條之要件時,例外得裁定免責。按依消債條例第133 條之立法意旨,乃亦含有對債務人不誠實行為及未努力清償 債務之懲罰,與第134 條之立法意旨並無殊異,二者僅要件 設計不同。故債務人因依第133 條受不免責裁定而欲聲請免 責時,所應審查者原則為第141 條(司法院民事廳99年11月 29日廳民二字第0990002160號第二屆司法事務官消債問題研 討第9 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之初步研討 結論參照)。另參照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 問題研審小組於97年第4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消費者 債務清理專題)第20號之研審意見略以:「,... 是如果債 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 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 條規定聲請法 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 。」依首開規定及前揭說明,本件債務人因符合消債條例第 133 條規定不免責事由,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12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後,現依同條例第141 條規定再次向 本院聲請免責,法院原則上僅就其有無符合消債條例第141 條之要件而為審查,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 一切情狀,是上開各債權人所執主張,洵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 達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 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同條例第141 條所定之免責要件, 是以債務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附表: ┌────────┬──────┬────┬────────┬─────┐ │債權人 │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依消債條例第133 │已受償金額│ │ │(新臺幣) │ │條所定數額按債權│(新臺幣)│ │ │ │ │比例計得之分配額│ │ │ │ │ │(299,872元×公 │ │ │ │ │ │告債權比例,元以│ │ │ │ │ │下無條件進位) │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56,589元 │0.74% │2,220元 │2,400元 │ │有限公司 │ │ │ │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39,336元 │12.22% │36,645元 │36,700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6,693,740元 │87.05% │261,039元 │261,074元 │ │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