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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99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原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原鋐 附帶被上訴人 即上 訴 人 新北市立三峽幼兒園 法定代理人 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 5 月7 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7 年度板簡字第2514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附帶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8,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之規定 ,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