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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日月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天償  
訴訟代理人  葉月雲律師
上訴人    郭美意  

            胡毓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