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登秋娥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被上 訴 人 馨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宜安 被上 訴 人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伸賢 訴訟代理人 楊登任 被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漏未記載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部 分,應更正為「上訴人登秋娥訴訟代理人陳宏銘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因漏未列載上訴人之訴訟代 理人,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宋泓璟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