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登秋娥
訴訟
代理人 陳宏銘
律師
被
上 訴 人 馨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宜安
被上 訴 人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伸賢
訴訟代理人 楊登任
被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漏未記載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部
分,應更正為「上訴人登秋娥訴訟代理人陳宏銘律師」。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因漏未列載上訴人之訴訟代
理人,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宋泓璟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