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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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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力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宏哲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陳立曄律師 被 上訴人 林新貴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簡上字第352 號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 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9 萬8,0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2 項準用第481 條、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