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力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宏哲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
律師
陳立曄律師
被
上訴人 林新貴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簡上字第352 號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
0 萬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為9 萬8,0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2 項
準用第481 條、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