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游志宏
相 對 人 國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
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
查封之財產一旦
拍賣,勢
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停止
鈞院108 年度
司執字第53632 號強制執行事件於執行異議事件判決確定前
停止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
具狀起訴
等情,
惟未敘明究竟係向何法院起訴,亦未提出任
何已起訴之相關資料供參,且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本院民事科
,並無聲請人
所稱之執行異議事件繫屬。從而,本件聲請
核
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之要件不符,
難認有據,應
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