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巫文成
代 理 人 許智勝
律師
李瑞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661
號清償債務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7 日
言詞辯論期日
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
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
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
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661 號清償
債務等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其聲請意旨
略以:因107 年度
重訴字第661 號清償債務等事件之原告
訴訟代理人提出本院
108 年8 月7 日言詞辯論庭錄音譯文證明聲請人對於
系爭機
具設備自始即已由該案件之原告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設定
動產
擔保一事知之甚詳(按聲請人否認之)。聲請人為確認
當日開庭始末及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準備六狀中錄音
譯文之真實性,以維護聲請人法律上之利益,實有向本院聲
請交付108 年8 月7 日言詞辯論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
經
查,聲請人係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661 號清償債務等事件
之
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
理由如上,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 項
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
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