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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文成 代 理 人 許智勝律師       李瑞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661 號清償債務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7 日言詞辯論期日 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 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 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 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661 號清償 債務等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其聲請意旨略以:因107 年度 重訴字第661 號清償債務等事件之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本院 108 年8 月7 日言詞辯論庭錄音譯文證明聲請人對於系爭機 具設備自始即已由該案件之原告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設定 動產擔保一事知之甚詳(按聲請人否認之)。聲請人為確認 當日開庭始末及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準備六狀中錄音 譯文之真實性,以維護聲請人法律上之利益,實有向本院聲 請交付108 年8 月7 日言詞辯論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經 查,聲請人係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661 號清償債務等事件 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 理由如上,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 項 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 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