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雄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曼莉
代 理 人 許純榮
上列
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瞭解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466號清
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 年10月8 日之
開庭實況,
爰聲請交付
該次法庭錄音光碟。
二、
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
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開
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
三、
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目的,
乃為瞭解開庭實況,
惟
該次庭期聲請人之代理人已全程參與,自應清楚開庭始末,
尚非須取得法庭錄音光碟始得知悉。故本件聲請
難認合於前
述規定之「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要件,而應予駁回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