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集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崔玉芬
相 對 人 翊雅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純慧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47 號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民國107 年6 月19日、107 年7 月23日
開
庭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
持有法
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為確認當事人於民國107 年6 月19日、107
年7 月23日在
鈞院107 年度訴字第747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中當事人之陳述內容,聲請交付
上開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
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47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之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
守。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