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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集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玉芬 相 對 人 翊雅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純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47 號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民國107 年6 月19日、107 年7 月23日開 庭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法 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當事人於民國107 年6 月19日、107 年7 月23日在鈞院107 年度訴字第747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中當事人之陳述內容,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 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47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之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 守。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