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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07號 原   告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4 萬5,5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3,375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