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中和摩天東帝市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林雅芳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
律師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江孟哲
陳麗書
被 告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白
訴訟代理人 李珮羽
蔡爵如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訴訟代理人 黃德正
被 告 凃碧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李子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萬
3,511 元、12萬5,913 元、32萬9,263 元、6 萬1,404 元及各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是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85萬91元【計算式:33萬3,511 元
+12萬5,913 元+32萬9,263 元+6 萬1,404 元=85萬9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玖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