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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中和摩天東帝市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雅芳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江孟哲       陳麗書 被   告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白 訴訟代理人 李珮羽       蔡爵如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訴訟代理人 黃德正 被   告 凃碧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李子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萬 3,511 元、12萬5,913 元、32萬9,263 元、6 萬1,404 元及各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5萬91元【計算式:33萬3,511 元 +12萬5,913 元+32萬9,263 元+6 萬1,404 元=85萬9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玖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