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旭康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張銘峰
律師
被 告 兆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治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 萬2,9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 萬8,72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