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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沈弘祚 被   告 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河捷 被   告 李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684,571元,應繳裁判費17,73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 狀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