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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2號 原   告 湛維漢 訴訟代理人 許聰元律師 被   告 高普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瑞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張永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本院三重簡易庭108年 度重司調字第155號受理在案,兩造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 訟法第419條第1、2項規定,視為原告聲請調解之時已經起訴。 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431萬6400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段 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8年1月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5100 元×原告主張遭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約2164平方公尺=5431萬 6400元;至原告其餘附帶請求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 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萬1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49萬1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