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8號
原 告 沈婕
被 告 村城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涂柔婕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9,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