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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保留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宏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登科 被   告 冠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